今天是
   首页    检务公开    检察业务    基层动态    队伍建设    检察新闻    法律法规    中国检察听证网  
当前位置:首页>>便民服务>>权利义务须知
检务须知-侦查、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、义务
时间:2020-08-22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(一)权利

1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

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。

2、申请回避的权利

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,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,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,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。

3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

4、请求立案的权利

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,可申请复议;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,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。

5、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

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,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,要求提起公诉;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6、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

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,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

7、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

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,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。

8、请求抗诉的权利

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,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,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。

 

(二)义务

1、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。

2、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。

 

领导班子 领导班子
院情简介 院情简介
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
检察职能 检察职能
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
预算公开 预算公开
检察官信息 检察官信息
检察新媒体
微博
微博
微信
微信
今日头条
今日头条